.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方不同意尸检致不能鉴定

一、基本案情

年5月24日,栗某因子宫内膜癌术后4余年,盆腔复发18月,肺转移癌17月,发热一周入x医院肿瘤内科住院治疗,后转入肾病内科,于年6月17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急性肾损伤、急性肾衰竭、子宫内膜恶性肿瘤、膀胱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泌尿系统感染、尿路梗阻、膀胱出血、重度贫血、重度血小板减少、低钾血症、凝血功能异常、左乳腺恶性肿瘤。

年6月17日,栗某在x医院肾病内科住院治疗。年6月21日,x医院向栗某发送《病情告知书》及《病危(重)通知书》,陈某1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病危(重)通知书》载明,病情程度:病危,陈某1在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处签署:了解病情,不同意转ICU,不同意有创抢救。

年6月21日22时46分,栗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为: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肾衰竭、梗阻性肾病、子宫内膜恶性肿瘤、膀胱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泌尿系统感染、尿路梗阻、膀胱出血、重度贫血、代谢性酸中毒。同日,陈某1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不同意对患者进行尸检。

现陈某1、陈某2主张x医院对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未对患者及时实施规律性透析,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给二原告及其亲属造成很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8元,其中个人承担部分金额为.51元。

三、被告x医院答辩称

1、被告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患者年5月24日来我院治疗时是癌症晚期,多脏器转移,病情危重,预后差,入院后我院医生向患者家属反复告知病情及预后,家属均表示理解。

医院在此种情况下,仍然积极治疗,缓解患者痛苦,尽量延长生存期,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2、患者于年6月2日、3日、4日、5日、8日、12日进行过六次床旁血液过滤,治疗后其血肌酐有显著下降,肾功能有所恢复,当时医生考虑可暂缓透析,必要时再行床旁治疗。

3、患者为肿瘤晚期并多处转移的危重病人,住院后病情虽经过治疗,但仍然逐步恶化,医生向患者家属建议将患者转入ICU进行治疗。但家属签字不同意转入ICU,也不同意进行有创抢救。

在此情况下,医院经抢救无效患者于年6月21日死亡,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导致,不是我方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4、就本案证据情况来说,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诉讼中,陈某1、陈某2申请对x医院对栗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血液透析的必要性、受害人长时间未进行规律血液透析与受害人死亡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死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鉴定材料不充分,故均终止了鉴定。

五、庭审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陈某1、陈某2的申请,就本案争议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栗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其具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导致各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本案鉴定。

栗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不明系导致鉴定不能的主要原因,对此陈某1、陈某2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判决,驳回原告陈某1、陈某2的诉讼请求。




转载请注明:http://www.zzsfjd.com/cxzd/155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