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李某梅(女,年12月3日出生)主因“不规律出血2月余”,于年6月3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子宫腺肌病2.贫血”。医院于年6月8日对患者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
患者于年6月11日带尿袋出院。出院时曾向主治医生反映过漏尿情况,医生回应是因带尿管原因。年7月3日,患者到医院拔除尿管,拔出后漏尿明显比带尿袋期间增多,中间多次与医生沟通过此事。年7月13日,原告再次到医院找到医生反映漏尿情况。
医生查体后,推荐原告到x医院做膀胱镜检查。年7月14日原告到x医院做膀胱镜检查,诊断:膀胱瘘。原告为求进一步诊治于年7月16日到被告x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膀胱瘘2、泌尿道感染3、子宫切除术后4、贫血。
年7月22月行膀胱镜检查,可见膀胱后壁约3*3cm缺损,明确诊断膀胱瘘。年7月29日在全麻下对患者行膀胱瘘修补术。患者于年8月27日出院。原告共支付医疗费.97元。
二、患方观点
医院在对患者行腹腔镜手术中因存在过错造成副损伤,出现膀胱瘘口;出现上述病情后未对患者进行实际病情告知,故意隐瞒病情,造成原告行膀胱瘘修补手术,造成残疾进而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应对患者的现损害承担完全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数额均认可,应按照50%责任比例计算。鉴定费由双方均担,按照鉴定结论依法担负,进行赔偿。医疗费数额没有异议,但应扣除源发疾病的医疗费元。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对李某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为宜。2.被鉴定人李某梅术后膀胱瘘行膀胱瘘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李某梅的误工期为天,护理期为天,营养期为天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鉴定结论。
五、庭审意见
依据原告的就医情况及伤情鉴定结论,本院认定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59元、护理费.53元、伤残赔偿金元、交通费元、复印费95.5元。
上述费用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0元。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应由双方均担,被告应给付原告鉴定费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元。
司法裁判案例。